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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案件每日追踪

📅 2026年9月24日 🌍 覆盖 2 个国家和地区 📋 共 4 则 🏷️ 反倾销调查启动 2 · 反倾销初裁 1 · 反倾销终裁 1

01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特定纤维素醚启动反倾销调查

案件类型反倾销调查启动
发布机关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公报编号欧盟官方公报C系列C/2026/4924(2026年9月24日)
涉案国中国、韩国
申请人亚什兰工业荷兰公司(Ashland Industries Nederland BV)、亚什兰特种产品比利时公司(Ashland Specialties Belgium BV)及SE泰乐斯公司(SE Tylose GmbH & Co. KG)
申诉日期2026年8月10日
涉案产品特定纤维素醚,即甲基纤维素(CAS 9004-67-5)、羟乙基纤维素(CAS 9004-62-0及80455-45-4)、羟乙基甲基纤维素(CAS 9032-42-2)、羟丙基甲基纤维素(CAS 9004-65-3)、乙基羟乙基纤维素(CAS 9004-58-4)及甲基乙基羟乙基纤维素,无论其颜色、物理形态或等级如何
税则号CN编码ex 3912 39 85(TARIC编码3912 39 85 30、3912 39 85 60及3912 39 85 90),编码仅供参考,产品范围以涉案产品描述为准
倾销调查期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损害考察期2022年1月1日至调查期届满
启动决定认定存在充分证据表明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并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依(EU)2016/1036号反倾销基本条例第5条决定启动反倾销调查

案件重点

对华调查方法:申诉方主张中国涉案产品市场存在显著扭曲,正常价值拟以巴西为代表性第三国、依无扭曲成本基准构造(可能合适的代表性第三国还包括危地马拉、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南非及土耳其等);原材料方面,化学木浆占涉案产品生产成本17%以上且中国已取消其增值税退税,构成原材料扭曲,调查将依第7(2a)条审查是否应以低于倾销幅度的税率征税,并依第7(2b)条作欧盟利益测试。
对韩调查方法:因缺乏可靠的韩国国内价格数据,正常价值拟以构造正常价值(制造成本、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和利润)为基础确定。
程序时限:就申诉及调查启动提交评论为公告公布后37天内;申请听证为15天内;出口商抽样信息表为7天内;就产品范围提交意见为10天内。
后续安排:委员会拟于调查早期对涉案进口实施海关登记,登记进口可能被追溯征收确定性反倾销税;临时措施自公告公布起不晚于7个月且无论如何不晚于8个月实施;调查应在公告公布后1年内、最长不超过14个月内结束。
注:上述公司中文译名仅供参考,具体以公告原文为准。

02印度对华共聚物多元醇启动反倾销调查

案件类型反倾销调查启动
发布机关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Trade Remedies,简称DGTR)
文号第6/66/2026-DGTR号启动通知(SETU案件编号AD/OI/067/2026)
启动日期2026年9月23日
申请人埃克斯潘德聚合物系统私人有限公司(Expanded Polymer Systems Pvt. Ltd.)
涉案产品羟基值大于等于23.5的共聚物多元醇(Copolymer Polyol of hydroxyl value >= 23.5),市场亦称聚合物多元醇(Polymer Polyol);主要用于软质泡沫制造(尤以床垫为主),亦用于胸罩罩杯生产;在块状聚氨酯泡沫制造过程中加入本品可提高泡沫硬度
税则号海关税则第39章3907项下,HS编码39072010、39072090、39072910及39072990;适用印度标准IS 18174:2023(聚醚多元醇),该标准非强制
倾销调查期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损害调查期FY2022-23、FY2023-24、FY2024-25财年及调查期
启动决定认定倾销、实质损害及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成立,依《1975年海关关税法》第9A条及1995年反倾销规则第5条启动反倾销调查

案件重点

特殊程序背景:贸易救济总局曾就同一产品于2024年9月30日启动反倾销调查(文号6/40/2024-DGTR,调查期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并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终裁,但印度中央政府未依据该终裁征收反倾销税。申请人随后向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提起特别民事诉讼(第7230号,2026年),高等法院于2026年6月8日命令对该产品进口进行临时评估,并明确该指示不得在应诉方处创设既得权益。本次调查的启动不受高等法院未决程序的阻碍,但本次程序的最终效力将取决于高等法院的裁决及中央政府据此采取的行动。
产业地位与调查方法:申请人为印度该产品唯一生产商,占印度全部产量;启动阶段中国按非市场经济对待,正常价值以印度应付价格为基础,按申请人生产成本加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和合理利润构造,出口价格以海关系统到岸价数据经调整后确定。
注:上述公司中文译名仅供参考,具体以公告原文为准。

03印度对华1-(3,5,5,6,8,8-六甲基-6,7-二氢萘-2-基)乙酮作出反倾销初裁

案件类型反倾销初裁
发布机关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Trade Remedies,简称DGTR)
案件编号AD (OI)-13/2026(文号6/14/2026-DGTR)
初裁日期2026年9月(公告日期栏未载明具体日期)
申请人凯瓦香精私人有限公司(Keva Fragrances Private Limited)
涉案产品1-(3,5,5,6,8,8-六甲基-6,7-二氢萘-2-基)乙酮,CAS号21145-77-7及1506-02-1,化学式C18H26O,分子量258.40克每摩尔,为合成多环麝香化合物(四氢萘酮类),商品名包括吐纳麝香(Tonalide)、Tonalid、Muscofix、Ganolid、Fixolide、AHTN、Musk AHMT、Ultramusk、Lanolid、Musk Tetralin、Dernalide、Methyl Nonyl Acetophenone、Kevolid、Tentarome及Tetralide;用作香精底香定香剂及香气增量剂,广泛用于男用香水(馥奇香型)、粉质麝香基香精调配,以及织物柔顺剂、除臭剂、香皂等日用香精
税则号2914 3990
调查启动2026年3月19日
倾销调查期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损害调查期FY2022-23、FY2023-24、FY2024-25财年及调查期
裁定事项初步做出肯定性初裁裁定,认定倾销幅度为30%至40%(显著且高于最低门槛),损害幅度为30%至40%(同样显著);全部中国生产商未应诉,正常价值依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以印度应付价格确定,出口价格依可得事实确定
裁定结果依据低税率规则,建议按倾销幅度与损害幅度中较低者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额为每吨3,967美元,适用于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不论自何国出口),征税期限由中央政府通知确定

案件重点

损害认定:损害期内印度市场需求指数由100升至231,涉案进口指数由100升至426,进口增速远超需求;进口量由基期(FY2022-23财年)的55吨增至FY2024-25财年的320吨,调查期回落至233吨,占同期印度进口几乎全部;进口价格削减区间为0%至10%,到岸价低于国内产业净售价,压价效应显著;国内产业在损害期各年度均出现现金亏损且亏损额至调查期翻逾一倍,产能大量闲置、库存积压;认定实质损害由倾销进口造成。
程序安排:利害关系方可自初裁公布之日起30天内提交评论;调查机关将举行口头听证、作进一步核查,并在最终裁决前披露基本事实。
注:上述公司中文译名仅供参考,具体以公告原文为准。

04印度对华氢氟碳化物(HFC)组件R-125作出反倾销终裁

案件类型反倾销终裁
发布机关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Trade Remedies,简称DGTR)
案件编号AD (OI)-31/2025(文号6/34/2025-DGTR)
终裁日期2026年9月23日
调查启动2025年9月24日
申请人SRF有限公司(SRF Limited)、古吉拉特氟化学有限公司(Gujarat Fluorochemicals Limited)
涉案产品氢氟碳化物(HFC)组件R-125,亦称HFC-125、五氟乙烷(Pentafluoroethane),分子式C2HF5,结构式CF3CF2H,气态;主要用于制造HFC混配制冷剂,亦可单独用作灭火清洁剂;调查按包装形态(HFC-125 Packed)及非包装形态(HFC-125 Unpacked)两类产品控制编号进行
税则号3827 63 00(2022年3月起归类变更至此;此前曾按2903 39 19、2903 42 00及2903 44 00申报)
倾销调查期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损害调查期FY2021-22、FY2022-23、FY2023-24财年及调查期
裁定事项最终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认定原产于或自中国出口的R-125存在倾销,倾销幅度显著且高于最低门槛,并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裁定结果依低税率规则,建议征收确定性反倾销税,税额取倾销幅度与损害幅度中较低者,自中央政府通知之日起征收,为期5年
印度对华HFC组件R-125终裁税率表
生产商或出口商倾销幅度损害幅度终裁税率(美元每吨)
乳源东阳光氟有限公司(Ruyuan Dongyangguang Fluorine Co., Ltd.)0% 至 10%30% 至 40%92.00
山东东岳制冷剂有限公司(Shandong Dongyue Refrigerants Co., Ltd.)40% 至 50%80% 至 90%1,254.00
中化环保化工(太仓)有限公司(Sinochem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hemicals (Taicang) Co., Ltd.)20% 至 30%50% 至 60%743.00
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M/s Zibo Feiyuan Chemical Co., Ltd.)30% 至 40%60% 至 70%903.00
其他所有生产商及出口商50% 至 60%90% 至 100%1,335.00

注:原产于中国、自中国以外任何国家出口的涉案产品,终裁税率为每吨1,335美元。

案件重点

损害认定:中国对印R-125出口在损害期内由FY2021-22财年的20吨增至调查期的2,090吨(指数由100升至10,450),实质上构成调查期印度该产品进口的全部;进口到岸价始终低于国内产业销售成本及售价,价格削减显著;国内产业利润率、息税前利润及投资回报率在调查期内骤降;认定实质损害由倾销进口造成。
征税条件:个别公司税率适用于向海关提交载有经签章声明的有效商业发票之情形,发票须载明出口至印度的R-125由该公司制造。
反对方主张与处理:反对方利害关系方主张调查期后进口量锐减、进口价格大幅回升(由2025年1月约每千克2.99美元升至12月约每千克4.75美元),请求以基准税率或参考价格税形式征税;调查机关指出,本案建议征收的是以美元计的固定税额而非从价税,该征税形式已实质回应基准税率请求所涉关切,且价格回升主张所依据的个别发票不足以证实已验证的持续价格走势,加之调查期后原材料价格上涨推高国内产业成本及售价,故未采纳基准税率形式。
背景:印度现对R-32、R-134a及HFC混配制冷剂维持反倾销税,分别至2026年12月21日、2030年12月24日及2026年12月23日到期;R-407为R-32、R-125与R-134a的混配物,R-410为R-32与R-125的混配物,均用于住宅及商业制冷与冷却。征税对空调、冷水机组及热泵等下游产品价格的影响约为终端产品价格的0.02%至0.05%;国内产业产能足以满足印度全部需求,且调查期后纳文氟化学国际有限公司(Navin Fluorine International Limited)已投产,征税不会导致市场稀缺或垄断。
注:上述公司中文译名仅供参考,具体以公告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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