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特定纤维素醚启动反倾销调查
| 案件类型 | 反倾销调查启动 |
|---|---|
| 发布机关 |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
| 公报编号 | 欧盟官方公报C系列C/2026/4924(2026年9月24日) |
| 涉案国 | 中国、韩国 |
| 申请人 | 亚什兰工业荷兰公司(Ashland Industries Nederland BV)、亚什兰特种产品比利时公司(Ashland Specialties Belgium BV)及SE泰乐斯公司(SE Tylose GmbH & Co. KG) |
| 申诉日期 | 2026年8月10日 |
| 涉案产品 | 特定纤维素醚,即甲基纤维素(CAS 9004-67-5)、羟乙基纤维素(CAS 9004-62-0及80455-45-4)、羟乙基甲基纤维素(CAS 9032-42-2)、羟丙基甲基纤维素(CAS 9004-65-3)、乙基羟乙基纤维素(CAS 9004-58-4)及甲基乙基羟乙基纤维素,无论其颜色、物理形态或等级如何 |
| 税则号 | CN编码ex 3912 39 85(TARIC编码3912 39 85 30、3912 39 85 60及3912 39 85 90),编码仅供参考,产品范围以涉案产品描述为准 |
| 倾销调查期 | 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
| 损害考察期 | 2022年1月1日至调查期届满 |
| 启动决定 | 认定存在充分证据表明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并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依(EU)2016/1036号反倾销基本条例第5条决定启动反倾销调查 |
案件重点
对华调查方法:申诉方主张中国涉案产品市场存在显著扭曲,正常价值拟以巴西为代表性第三国、依无扭曲成本基准构造(可能合适的代表性第三国还包括危地马拉、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南非及土耳其等);原材料方面,化学木浆占涉案产品生产成本17%以上且中国已取消其增值税退税,构成原材料扭曲,调查将依第7(2a)条审查是否应以低于倾销幅度的税率征税,并依第7(2b)条作欧盟利益测试。对韩调查方法:因缺乏可靠的韩国国内价格数据,正常价值拟以构造正常价值(制造成本、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和利润)为基础确定。
程序时限:就申诉及调查启动提交评论为公告公布后37天内;申请听证为15天内;出口商抽样信息表为7天内;就产品范围提交意见为10天内。
后续安排:委员会拟于调查早期对涉案进口实施海关登记,登记进口可能被追溯征收确定性反倾销税;临时措施自公告公布起不晚于7个月且无论如何不晚于8个月实施;调查应在公告公布后1年内、最长不超过14个月内结束。
注:上述公司中文译名仅供参考,具体以公告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