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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案件每日追踪

📅 2026年9月23日 🌍 6 国/地区 📋 共 6 则 🏷️ 调查启动 2 · 日落复审终裁 1 · 反倾销终裁 2 · 双反税令撤销 1

01印度对华甘氨酸发起反倾销调查

案件类型反倾销调查启动
发布机关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Trade Remedies,简称 DGTR)
公告日期2026年9月22日(新德里)
文件编号F. No. 6/41/2026-DGTR
SETU 案件编号AD/01/045/2026
申请人Avid Organics Private Limited
涉案产品甘氨酸(Glycine),典型白色材料,无气味,味甘;通常以干态出售,呈自由流动晶体状,类似盐或糖;以多种纯度/等级生产销售(粗品、工业级、技术级、饲料级、EP 级或 USP 级、药用级/注射级)
涉案国家/地区中国
税则号29224910、29224990(海关分类仅供参考)
倾销调查期2025年4月1日—2026年3月31日(12 个月)
损害调查期2022年4月—2026年3月(含 POI,共 4 个年度)

案件重点

非市场经济处理:申请人主张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处理,按 AD Rules Annexure I Para 7-8 确定正常价值;DGTR 启动调查后将另行选定替代国。
替代国选择:申请人未能获取市场经济第三国的可靠价格或成本信息,按"最佳可得估计"计算正常价值(原材料、燃料动力、制造及管理费用、合理利润率加成)。
后续程序节点:各利害关系方应在启动通知公布后 30 天内提交问卷答卷;DGTR 给利害关系方 15 天时间就涉案产品范围与 PCN 方法论提交意见;逾期未提交或信息不完整的,DGTR 将基于"现有事实"作出裁定。
注:申请人市场份额 66%(占印度 PUC 总产量)以 PDF 原文为准;具体产品范围、税率待最终终裁时确定。

02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乙酰水杨酸发起反倾销调查

案件类型反倾销调查启动
发布机关欧盟委员会
公告编号C/2026/4913(2026年9月23日刊登于《欧盟公报》C 系列)
申请人Novacyl SAS
涉案产品乙酰水杨酸
涉案国家/地区中国
税则号ex 2918 22 00(TARIC 2918 22 00 20,海关分类仅供参考)
倾销调查期2025年4月1日—2026年3月31日(12 个月)
损害调查期2022年1月1日—调查期末(涵盖趋势)
替代国巴西(可能的合适替代国)

案件重点

替代国选取理由:申请人援引 2024年4月10日欧盟委员会工作人员文件《关于中国重大经济扭曲》(SWD(2024) 91 final),主张中国国内市场存在重大扭曲(State presence、chemical sector、land/energy/capital/raw materials/labour 等生产要素),不适用国内价格和成本作为正常价值;改用巴西作为可能的替代国构造正常价值。
应诉程序:中国出口商应在 7 天内提交抽样信息表格(TRON.tdi);如被抽中,应在 30 天内完成问卷答卷;未被抽中的合作出口商可申请单独倾销幅度。
后续程序节点:欧盟委员会预计在启动后 14 个月内、最长 14 个月作出最终裁定;临时措施最迟 7 个月(不超过 8 个月)作出;终裁前 4 周公布计划征收临时税信息并给予 3 个工作日评论期。
注:PDF 文件夹与公告中文标题均称"乙酰丙酸",但涉案产品以公告正文实际描述(乙酰水杨酸)为准。

03英国对白俄罗斯和中国焊接钢管反倾销措施作出日落复审终裁

案件类型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措施延长 5 年)
发布机关英国贸易救济局(Trade Remedies Authority,简称 TRA)
案件编号ER0081
终裁日期2026年8月20日
申请人TATA Steel UK
涉案产品焊接钢管,铁或非合金钢制,圆形截面,外径不超过 168.3 mm;不包括用于油气管道运输的管线管、用于油气钻探的套管和油管、精密管,以及用于民航的带配件的导管(用于输送气体或液体)
涉案国家/地区白俄罗斯、中国
税则号7306 3041 20、7306 3049 20、7306 3077 80、7306 3072 80
倾销调查期2024年10月1日—2025年9月30日
损害期2021年10月1日—2025年9月30日
裁定税率白俄罗斯 38.1%(统一税率);中国 90.6%(统一税率)
裁定事项TRA 认定若反倾销税到期,倾销和损害很可能再度发生;裁定延长措施至 2031年1月30日(5 年)

案件重点

原措施沿革:原反倾销税令 TD0001(2021年8月9日 TRA 作出)适用于白俄罗斯、中国、俄罗斯三国;2023年6月29日 TRA 重审报告撤销了俄罗斯部分,仅白俄罗斯和中国继续适用;原措施本应于 2026年1月30日到期,本次 ER0081 为日落复审。
替代国问题:白俄罗斯方面,英国因制裁因素已无进口记录,TRA 仍基于前瞻性评估认定若措施到期倾销可能再度发生;中国方面,TRA 认为若措施到期倾销也很可能再度发生。
后续程序节点:TRA 拟将反倾销税延长至 2031年1月30日(5 年);最终决定由 Business and Trade 国务大臣作出;按 Regulations 2019 第 75 条可对最终措施提起复议。
注:原 TD0001 中俄罗斯部分已于 2023年被撤销,本次日落复审仅涉白俄罗斯和中国。

04加拿大撤销对华光伏组件和层压板反倾销反补贴令

案件类型反倾销与反补贴税令撤销(双反措施终止)
发布机关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简称 CBSA)
公告日期2026年9月17日(渥太华)
原税令依据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2026年9月17日依据《特别进口措施法》第 76.03(2) 条及 76.03(12)(a)(iii) 项终止 RR-2025-008 日落复审并撤销其 Order
涉案产品光伏组件及层压板
涉案国家/地区中国
退税范围2026年3月25日及之后清关的货物,可自动退税反倾销及反补贴税
不退税范围2026年3月25日之前清关的货物,不予退税,相关评估和重新评估继续进行
咨询邮箱trade_remedies_registry-registre_recours_commerciaux@cbsa-asfc.gc.ca

案件重点

退税安排:对 2026年3月25日及之后清关的货物,CBSA 将自动退税已缴纳的双反税;任何未完成的重新评估程序将终止并适用自动退税。
已清关货物:2026年3月25日之前清关的货物仍受原税令约束,已缴纳的双反税不予退税,相关评估继续推进。
后续程序节点:进口商若有关于 3月25日之前清关货物的重新评估申请,可继续按原流程进行;如需进一步信息或行动,CBSA 将联系进口商或其报关行。

05加拿大终裁认定中国锻造钢球构成损害威胁

案件类型反倾销终裁(损害威胁认定)
发布机关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简称 CITT)
案件编号NQ-2026-002
裁定日期2026年9月22日
涉案产品锻造或冲压钢制球形或卵形研磨介质("球"),公称直径 25 mm 至 160 mm
涉案国家/地区中国
CBSA 初步决定2026年8月24日,Jiangyin Xingcheng Magotteaux Steel Balls Co., Ltd. 与 Tangshan ZWel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Co., Ltd. 的补贴调查终止(补贴金额不显著);同日对其余企业作出倾销和补贴最终裁定
裁定事项CITT 认定倾销和补贴(除上述两家企业外)未造成损害但威胁造成损害
签署成员Susana May Yon Lee(庭长)、Susan D. Beaubien(成员)、Eric Wildhaber(成员)

案件重点

特殊认定:本案的特殊性在于 CITT 没有认定倾销和补贴已造成损害(no injury),但认定威胁造成损害(threatening to cause injury);按 SIMA 第 43(1) 条,此种情形仍可作出肯定性裁定。
两企业豁免:Jiangyin Xingcheng Magotteaux Steel Balls Co., Ltd. 与 Tangshan ZWel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Co., Ltd. 因补贴金额不显著(insignificant),其补贴调查被终止;最终反倾销裁定与最终反补贴裁定均不适用于这两家企业。
后续程序节点:CITT 表示完整理由陈述将在 15 天内发布;后续反倾销/反补贴税令将由 CBSA 实施。
注:本案为损害威胁认定(非已造成损害),属于 SIMA 第 43(1) 条项下的特殊情形。

06土耳其对华太阳能面板接线盒作出反倾销终裁

案件类型反倾销最终措施(终裁)
发布机关土耳其商务部(Ticaret Bakanlığı)
公告编号Tebliğ No: 2026/29(2026年9月23日《Resmî Gazete》Sayı: 33379 刊登)
原调查Tebliğ No: 2025/8(2025年5月25日启动反倾销调查)
涉案产品太阳能面板接线盒
涉案国家/地区中国
税则号8544.42.90.00.11、8544.60.10.00.11、8544.60.90.00.00(仅适用于太阳能面板接线盒)
措施期限5 年(自生效日起)
裁定事项认定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进口构成倾销并对土耳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案件重点

终裁税率:Zhejiang Twinsel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Risen (Ningbo) New Material Co., Ltd.、QC Solar (Suzhou) Corporation、QC Solar (JiangSu) Corporation、Zhejiang Chint Xinhui PV Co., Ltd. 均为 38.23%;其他企业 57.11%(CIF 价百分比)。
措施期限:最终反倾销税自公告生效日起 5 年内有效;届满前若启动日落复审,措施在复审期间继续有效。
后续程序节点:海关自公告生效日起按表列税率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若税则号或产品定义发生变更,不影响本 Tebliğ 的适用;按 Yönetmelik 第 35 条可对最终措施提起复议。
注:上述公司中文译名仅供参考,具体以公告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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