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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案件每日追踪

📅 2026年9月22日 🌍 3 国/地区 📋 共 3 则 🏷️ 反补贴初裁 1 · 日落复审终裁 1 · 反吸收复审终裁 1

01美国对华三羟甲基氨基甲烷反补贴调查作出初步肯定性裁定

案件类型反补贴初步肯定性裁定
发布机关美国商务部(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公告日期2026年9月21日
申请人Advancion Corporation
涉案产品三羟甲基氨基甲烷(Tris(hydroxymethyl)aminomethane,简称 tris)
涉案国家/地区中国
案件编号反补贴 C-570-231;同步进行反倾销 A-570-230
初裁税率Changzhou Peicheng Imp. & Exp. Co.(常州沛成进出口有限公司)117.39%*;Suzhou Yacoo Science Co., Ltd.(苏州亚库科学有限公司)20.63%;All Others 20.63%
裁定事项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三羟甲基氨基甲烷反补贴调查作出初步肯定性裁定
预计最终裁定约 2027年2月2日(与同步反倾销调查合并作出,除非延期)

案件重点

初裁税率:美国商务部裁定的初步反补贴税率:常州沛成进出口有限公司 117.39%*;苏州亚库科学有限公司 20.63%;其他企业 All Others 20.63%。
后续程序节点:美国商务部将反补贴最终裁定与同步进行的反倾销调查 A-570-230 对齐,预计于 2027年2月2日一并作出最终裁定,除非延期;案件详情可通过美国商务部 ACCESS 系统(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Centralized Electronic Service System)查阅,案件编号 A-570-230、C-570-231。
注:申请人 Advancion Corporation 中文音译"阿德万信"仅供参考,以公告原文为准。美国反补贴/反倾销裁定中税率后标注 * 表示按"基于其他可得事实"原则(19 CFR § 351.308)裁定的税率,适用于应诉但答卷不完整、关键信息缺失或不配合调查的情形;本案 Changzhou Peicheng 117.39%* 与 Suzhou Yacoo 20.63% 存在显著差异,反映应诉配合程度不同。具体案件适用以公告原文为准。

02加拿大对华光伏组件及层压件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作出终止税令裁定

案件类型反倾销与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终止税令)
发布机关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简称 CITT)
案件编号RR-2025-008
Order 发布日2026年9月17日(渥太华)
涉案产品光伏组件及层压件(Photovoltaic Modules and Laminates),包括:晶硅光伏电池组件(含与其他组件一同发运或包装的层压件),以及由非晶硅 a-Si、碲化镉 CdTe 或铜铟镓硒 CIGS 制成的薄膜光伏产品。排除范围:(1)功率不超过 100W 的组件、层压件或薄膜产品;(2)作为其他电气产品一部分、且该电气产品的功能不是发电并消耗所发电力的组件;(3)195W 单晶 72 片光伏组件(每个电池片宽和高均不超过 5 英寸);(4)2026年3月13日 RD-2025-001 临时复审修订排除的——功率不超过 200W、用于运输卡车整流罩等曲面车辆的柔性光伏组件
涉案国家/地区中国
原税令沿革2015年7月3日 NQ-2014-003 调查作出肯定性裁定(倾销与补贴);2021年3月25日 RR-2020-001 复审继续税令;本次 RR-2025-008 为第二次日落复审
裁定事项CITT 裁定终止本次日落复审,并撤销其针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与反补贴税令
裁定理由国内生产者不再支持继续本次日落复审
签署成员Randolph W. Heggart(庭长)、Elizabeth Whitsitt(成员)、Greg Gallo(成员)

案件重点

税令撤销: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 2026年9月17日发布命令,终止 RR-2025-008 日落复审,并撤销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与反补贴 Order。
裁定理由:CITT 认定"国内生产者不再支持继续本次日落复审"。
后续程序节点:CITT 表示完整理由陈述将在法庭网站另行发布。

03印度对华不溶性硫磺反吸收复审作出终裁

案件类型反倾销反吸收复审终裁
发布机关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Trade Remedies,简称 DGTR)
案件编号AD (AA)-02/2026
终裁日期2026年9月18日(新德里)
申请人OCCL Limited
涉案产品不溶性硫磺(Insoluble Sulphur),一种不溶于二硫化碳(CS2)的聚合硫,主要用作橡胶硫化剂以防止胶料发生喷霜
税则号2802 00 10、3812 39 30;3824 99 00(海关分类仅供参考)
涉案国家/地区中国
吸收期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6 个月)
原反倾销税率USD 307/MT(13/2025-Customs (ADD) 2025年6月6日实施)
终裁税率USD 485/MT(中国原产或经第三国出口,替代原 USD 307/MT)
裁定事项认定原反倾销税已被中国出口商吸收,税令失效;建议修改税率至 USD 485/MT;日本措施不在本次复审范围,仍按原税率执行
适用日期2026年7月3日起追溯适用(替代原 USD 307/MT)

案件重点

税率变更:DGTR 认定吸收期内中国出口商出口价(ex-factory)由 1,106 USD/MT 降至 861 USD/MT(下降 USD 245/MT,约 22%);出口价降幅叠加上原材料成本上升,合计超过 USD 307/MT 的原反倾销税,吸收成立;同期倾销幅度由 30-40% 升至 50-60%、损害幅度由 20-30% 升至 50-60%;建议税率由 USD 307/MT 提高至 USD 485/MT,期限至原反倾销税到期日。
追溯适用:修改后的税率自 2026年7月3日(临时评估启动日)起追溯适用;该日及之后清关的中国不溶性硫磺进口商将面临补缴 USD 178/MT 差额税的可能。
应诉情况:复审启动后中国出口商未提交问卷答卷,DGTR 依"现有事实"(facts available)原则作出裁定。
后续程序节点:根据《海关关税法》第 1975 号,对中央政府基于本终裁所作命令不服的,可向 Customs, Excise and Service Tax Appellate Tribunal(CESTAT)提起上诉;日本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不在本次复审范围,仍按 13/2025-Customs (ADD)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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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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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应诉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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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复审与日落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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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原产地与规避应对

原产地核查、反规避调查应对,保障企业海外布局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