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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案件每日追踪

📅 2026年9月21日 🌍 5 国/地区 📋 共 7 则 🏷️ 反倾销终裁 3 · 日落复审终裁 2 · 原产地复审终裁 1 · 保障措施初裁 1

01南非对华耐腐蚀钢卷发布反倾销终裁

案件类型反倾销终裁
发布机关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of South Africa,简称 ITAC)
报告编号Report No. 778
终裁日期2026年7月6日(南非比勒陀利亚)
申请人安赛乐米塔尔南非有限公司(ArcelorMittal South Africa Ltd)、SAFAL Steel(Pty)Ltd
涉案产品耐腐蚀钢卷(corrosion resistant steel coil),包括两类:一是宽度600毫米及以上、以铝锌合金包覆、电镀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厚度小于0.45毫米,税则号7210.61.20及7210.61.30;二是宽度600毫米及以上、以其他方式镀锌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厚度小于0.45毫米,税则号7225.92.25及7225.92.35
税则号7210.61.20、7210.61.30、7225.92.25、7225.92.35
倾销调查期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损害调查期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裁定事项最终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认定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耐腐蚀钢卷存在倾销并对 SACU 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案件重点

终裁倾销幅度:山东冠县丰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Shandong Guanxian Foryune Composite Materials Co., Ltd)为 8.21%,其他所有生产商及出口商为 57.84%。
与保障措施的协调:鉴于 SACU 近期已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税(第一年 52.34%、第二年 37.74%、第三年 22.34%,从价税),委员会参照欧盟实践,仅对保障措施税与反倾销税之间的差额征收反倾销税;随保障措施逐年递减,反倾销税相应递增。
分年度反倾销税率(超出保障措施部分):山东冠县丰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第1年至第3年均为 0%(其 8.21% 的幅度低于同期保障措施税),第4年至第5年为 8.21%;其他生产商:第1年 5.50%、第2年 20.50%、第3年 35.50%、第4年至第5年 57.84%。
注:上述公司中文译名仅供参考,具体以公告原文为准。

02巴西对华扬声器反倾销措施发布原产地复审终裁

案件类型原产地复审终裁
发布机关巴西发展、工业、贸易与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简称 SECEX)
法令编号SECEX 第542号令(2026年9月17日)
公报公布2026年9月18日,第177号,第33页
涉案产品扬声器(alto-falantes),用于地面机动车辆,重量超过18克,NCM编码8518.21.00、8518.22.00及8518.29.90。排除范围包括:电话用扬声器,照相及摄像设备用扬声器,装入箱体且该箱体兼具其他功能、构成音响设备的扬声器,安全设备用扬声器(符合EVAC BS 5839-8、IEC 60849或NFPA标准),信息技术设备用扬声器(计算机、一体机、台式机、笔记本电脑、上网本、平板电脑、GPS导航设备等),应用于机动车仪表盘的蜂鸣器型扬声器,以及集成于非车辆用音频或视频设备的扬声器
涉案企业越南东宝先锋有限公司(TOHOKU PIONEER VIETNAM CO. LTD.),申报原产国为越南
裁定事项终止对该公司扬声器产品的非优惠原产地特别核查程序,并维持对其越南原产地资格的否定认定
裁定结果认定该公司申报出口至巴西的扬声器实际原产于中国,继续适用外贸秘书处第393号令(2025年4月7日)关于原产地为中国、适用反倾销税的裁定

案件重点

程序与逻辑: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车载扬声器实施反倾销措施,现行税率为78.3%从价税。为防范通过第三国转口规避反倾销税,外贸秘书处对申报为越南东宝先锋有限公司生产的扬声器启动非优惠原产地核查。因该公司未应诉,秘书处基于可得最佳信息认定该产品未在越南发生实质性改变,其实际原产地为中国,故否定其越南原产地资格,使该产品纳入对华反倾销措施的适用范围。这一做法是原产地核查机制在反倾销领域的典型应用,旨在封堵规避漏洞。
现行措施:对华扬声器反倾销税以78.3%从价税形式征收,2025年11月27日GECEX第817号决议决定继续征收。
注:上述公司中文译名仅供参考,具体以公告原文为准。

03欧盟对华烷基磷酸及其钠盐发布反倾销终裁

案件类型反倾销终裁
发布机关欧盟委员会
条例编号第(EU)2026/2088号实施条例(2026年9月18日)
申请人朗盛德国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涉案产品若干烷基磷酸及其钠盐(PBTC),即 2-膦酸丁烷-1,2,4-三羧酸及其钠盐,固体或水溶液形态
税则号CN 2931 49 80(TARIC 2931 49 80 60),CAS RN 37971-36-1、66669-53-2
调查启动2025年9月18日
临时措施第(EU)2026/1045号条例,2026年5月12日
裁定事项最终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确定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并最终征收临时税

案件重点

终裁税率(CIF欧盟边境未完税价百分比):
济源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Jiyuan Qingyuan Water Treatment Co., Ltd.)183.8%;
南通优尼斯化工有限公司(Nantong Uniphos Chemicals Co., Ltd.)192.2%;
山东泰和水处理有限公司(Shandong Taihe Technologies Co., Ltd.)156.7%;
其他合作公司(见附件)173.8%;
其他所有原产于中国的进口 192.2%。
适用原则:依据《基本条例》第7(2a)条,因主要原材料三氯化磷(PCl3)存在市场扭曲(征收13%增值税且出口退税为0%),不适用低税率规则,直接按倾销幅度征收。 注:上述公司中文译名仅供参考,具体以公告原文为准。

03欧盟对进口取向硅钢发布保障措施初裁

案件类型保障措施初裁(全球性措施)
发布机关欧盟委员会
条例编号第(EU)2026/2133号实施条例(2026年9月18日)
涉案产品取向电工钢平板轧材(GOES),CN 7225 11 00、7226 11 00;钢叠片及铁芯(SLCs,无论是否叠装或卷绕,含已装入变压器者),CN 8504 90 13(及变压器 8504 21 00 等)
调查启动2026年3月27日(应德国、法国、波兰三国请求,2026年3月2日)
调查期2021年至2025年
措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为期 155 天(至 2027年2月26日),自 2026年9月25日起生效
措施形式关税配额(TRQ)及最低限价从量税(按价格门槛与实际进口价差额征收)
裁定事项初步认定欧盟产业遭受严重损害,因存在危急情形,无迟延地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案件重点

对华视角:该保障措施为全球性措施,但中国是最大进口来源国,2025 年中国在欧盟涉案产品进口中占比 53%(日本 20%、土耳其 13%、韩国及阿联酋各 4%),且中国份额在调查期内由 20% 升至 53%,增幅最大。
进口激增:涉案产品进口量在调查期内绝对量增长 120%(由 2021 年的 13.5 万吨增至 2025 年的 29.7 万吨);相对欧盟产量增长 141%。
损害表现:欧盟产业产量下降 9%、销售下降 4%、国内市场份额由 66% 降至 43%;国内销售利润率由 8.4% 降至 3.6%,产能利用率由 85% 降至 71%。
税率机制:按产品等级(高端低于 0.7 W/kg、中端 0.7 至 0.9 W/kg、常规高于 0.9 W/kg)分别设定价格门槛;已装入变压器的铁芯适用 1,140 欧元/吨的从量税,不适用配额。
豁免: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肯尼亚、乌克兰及部分份额不足 3% 的发展中成员豁免。

03欧盟修订对华二氧化钛反倾销措施

案件类型反倾销措施修订(新增 TARIC 附加代码)
发布机关欧盟委员会
条例编号第(EU)2026/2064号实施条例(2026年9月17日)
原措施第(EU)2025/4号实施条例,对华二氧化钛最终反倾销税 0.25 至 0.74 欧元/千克
税则号TARIC 2823 00 00 10、2823 00 00 30、3206 11 00 10、3206 11 00 30
修订内容为英国 Tioxide Materials Ltd(88ET)、Tronox Pigments UK Limited(88EU)及其他英国出口商(8999)新增 TARIC 附加代码
修订目的监控英国(龙佰集团子公司)二氧化钛进口,防范规避

案件重点

背景:中国龙佰集团(LB Group)于2026年4月完成对英国 Venator 公司 Greatham 工厂二氧化钛资产的收购,设立子公司 LB Titanium UK Ltd(后更名 Tioxide Materials Ltd)。
措施内容:鉴于原产于英国的二氧化钛不受反倾销税约束,为更好监控相关进口,委员会新增三个 TARIC 附加代码,并对英国来源的二氧化钛实施进口监控(surveillance)。若英国企业显著增加对欧盟出口,委员会将审查是否构成《基本条例》第13条意义上的规避并可能启动反规避调查。
监控终止:监控措施在对华二氧化钛反倾销税终止或失效时停止。 注:上述公司中文译名仅供参考,具体以公告原文为准。

03印度对华HFC混配制冷剂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案件类型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发布机关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DGTR)
案件编号AD (SSR)-10/2025
终裁日期2026年9月18日
涉案产品氢氟碳化物(HFC)混配制冷剂(Hydrofluorocarbon Blends)
税则号3827 63 00、3827 64 00
原措施2021年12月22日第76/2021号海关令(经2025年7月15日第24/2025号海关令修订)
裁定事项建议继续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为期五年

案件重点

终裁税率(美元/吨):
山东东岳制冷剂有限公司(Shandong Dongyue Refrigerants Co., Ltd.)1,553.45;
其他生产商 2,250.56。
倾销幅度:30% 至 40%(幅度区间)。
裁定理由:DGTR 认定若终止现行反倾销税,倾销和损害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故建议延续原措施税率(不重新量化幅度),并继续征收五年。 注:上述公司中文译名仅供参考,具体以公告原文为准。

03印度对华HFC制冷剂R-32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案件类型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发布机关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DGTR)
案件编号AD (SSR)-11/2025
终裁日期2026年9月18日
涉案产品氢氟碳化物(HFC)制冷剂组分 R-32(二氟甲烷,Hydrofluorocarbon Component R-32)
税则号2903 42 00
原措施2021年9月23日相关海关令
裁定事项建议继续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为期五年

案件重点

终裁税率(美元/吨):
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Zibo Feiyuan Chemical Co., Ltd.)1,255.05;
山东东岳制冷剂有限公司(Shandong Dongyue Refrigerants Co., Ltd.)1,171.78;
福建清流东莹化工有限公司(Fujian Qingliu Dongying Chemical Ind. Co., Ltd.)1,344.60;
其他生产商 1,519.70。
裁定理由:DGTR 认定中国对印度 R-32 的倾销在调查期内持续,且存在大规模过剩产能(中国产能约 41.35 万吨,约为印度需求的 20 倍),若终止措施倾销和损害将再度发生,故建议延续原措施并继续征收五年。 注:上述公司中文译名仅供参考,具体以公告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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