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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案件每日追踪

DAILY TRADE REMEDY CASE TRACKER · AUG 31, 2026
📅 2026.8.31 🌍 3 国 📋 共 4 则 🏷️ 立案 1 · 终裁 2 · 复审裁定 1

01马达加斯加对进口自粘标签、包装材料及某些印刷品启动保障措施调查

案件类型保障措施调查启动
发布机关马达加斯加国家贸易救济措施主管机构(Autorité Nationale chargée des Mesures Correctives Commerciales, ANMCC);通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
启动日2026.8.13
通报日2026.8.28
WTO 通报编号G/SG/N/6/MDG/19
涉案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所有出口国
涉案产品自粘标签、包装材料和某些印刷品
参考 HS 编码范围3919 / 3920 / 3921 / 3923 / 4811 / 4821
调查机关联系方式Monsieur Le Directeur Général de l'ANMCC, By-pass Ankadievo, CR Alasora, Antananarivo 103, Madagascar
电子邮箱:dg.anmcc@gmail.com
网站:www.anmcc.org
应诉登记截止2026.9.12
法律依据《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XIX 条;WTO《保障措施协定》
关键程序节点
2026.8.13
马达加斯加国家贸易救济主管机构 ANMCC 启动对进口自粘标签、包装材料及某些印刷品的保障措施调查
2026.8.28
马达加斯加 向 WTO 保障措施委员会 提交 G/SG/N/6/MDG/19 号通报,正式启动多边通报程序
2026.9.12
应诉登记与答卷截止日
待公布
ANMCC 视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公开听证会
待公布
ANMCC 作出保障措施初裁及终裁(具体日期待 ANMCC 公布)
已发生当前节点待进行

📋 关键提示

① 马达加斯加国家贸易救济主管机构 ANMCC 启动对进口自粘标签、包装材料及某些印刷品的保障措施调查;调查启动日为 2026.8.13,WTO 多边通报日为 2026.8.28,WTO 通报编号 G/SG/N/6/MDG/19;
② 保障措施不分国别——与反倾销/反补贴不同,保障措施是针对所有进口来源(不分国别),所有出口国共同面对同一程序;
③ 应诉登记与答卷窗口仅 30 天——任何利害关系方必须于 2026.9.12(自 2026.8.13 启动日起 30 天)前向 ANMCC 进行应诉登记并提交答卷材料;逾期或材料不完整者,ANMCC 将依"可获得事实"作出裁定;
④ 程序时间线 5 节点(从启动到终裁)——2026.8.13 ANMCC 启动调查 → 2026.8.28 向 WTO 保障措施委员会提交 G/SG/N/6/MDG/19 号通报 → 2026.9.12 应诉登记与答卷截止(30 天窗口)→ ANMCC 视情况召开公开听证会(待公布)→ ANMCC 作出保障措施初裁及终裁(待公布)。

02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运铁路车轮作出反补贴调查终裁

案件类型反补贴调查终裁
发布机关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
公告编号ADN 2026/116 号
签署日2026.8.27(部长签署日)
涉案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案产品货运铁路车轮(Freight Railway Wheels):锻造和轧制高碳钢制成的铁路车轮,外径 27.5 英寸至 37.5 英寸(699 毫米至 953 毫米),无论是否含合金
澳大利亚海关编码8607.19.00.20
案件编号2025/110 号公告项下双反调查之反补贴部分
申请人Commonwealth Steel Company Pty Ltd
应诉企业宝武集团马钢轨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Masteel Baowu Group Masteel Rail Transit Materials Technology Company Ltd)
含其他所有中国出口商/生产商
补贴税率① 10.0%(宝武集团马钢轨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② 28.8%(其他中国出口商/生产商)
法律依据澳大利亚《1901 年关税法》;《关于实施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关键程序节点
2025.10.23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 2025/110 号公告,应 Commonwealth Steel Company Pty Ltd 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货运铁路车轮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025.12.22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 2025/128 号公告,决定自 2025.12.22 起以保证金形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不合作生产商(宝武集团马钢轨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除外)及所有生产商的税率均为 36.9%);反补贴部分继续调查
2026.8.14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 Commissioner Notice(2026/117 号),对反倾销作出部分终裁(宝武集团马钢轨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倾销终止调查),并决定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
2026.8.27
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签署 ADN 2026/116 号最终反补贴声明,对原产于中国的货运铁路车轮作出反补贴终裁,裁定补贴税率 10.0% / 28.8%
已发生当前节点待进行

📋 关键提示

① 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于 2026.8.27 签署 ADN 2026/116 号最终反补贴声明,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运铁路车轮作出反补贴终裁——本案的最终公告(部长级声明 Ministerial Declaration)取代了 2026.8.14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作出的 Commissioner Notice(2026/117 号)中关于反补贴"继续调查"的部分,正式确立反补贴终裁税率;
② 反补贴终裁税率分项——ADN 2026/116 号确立的补贴税率有两个分项:① 10.0%(宝武集团马钢轨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② 28.8%(其他中国出口商/生产商);
③ 程序时间线 4 节点(从启动到终裁)——2025.10.23 启动双反调查(第 2025/110 号公告)→ 2025.12.22 反倾销临时反倾销税生效(第 2025/128 号公告,税率 36.9%;反补贴继续调查)→ 2026.8.14 Commissioner Notice(2026/117 号)反倾销部分终裁 + 反补贴继续调查→ 2026.8.27 Ministerial Declaration(ADN 2026/116 号)反补贴终裁(税率 10.0% / 28.8%);
④ 适用范围与征收——若 ADN 2026/116 号最终声明对所有中国出口商/生产商适用,澳大利亚政府可对涉案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03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运铁路车轮作出反倾销调查终裁

案件类型反倾销调查终裁
发布机关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
公告编号ADN 2026/115 号
签署日2026.8.27(部长签署日)
涉案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案产品货运铁路车轮(Freight Railway Wheels):锻造和轧制高碳钢制成的铁路车轮,外径 27.5 英寸至 37.5 英寸(699 毫米至 953 毫米),无论是否含合金
澳大利亚海关编码8607.19.00.20
案件编号2025/110 号公告项下双反调查之反倾销部分
申请人Commonwealth Steel Company Pty Ltd
应诉企业宝武集团马钢轨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Masteel Baowu Group Masteel Rail Transit Materials Technology Company Ltd)
含其他所有中国出口商/生产商
倾销调查期2024.7.1 – 2025.6.30
反倾销税率反倾销终裁税率:3.6%(ADN 2026/115 号部长级声明,适用于除已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宝武集团马钢轨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中国出口商/生产商);前序临时反倾销税率 36.9% 已被最终声明取代
法律依据澳大利亚《1901 年关税法》;《关于实施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
关键程序节点
2025.10.23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 2025/110 号公告,应 Commonwealth Steel Company Pty Ltd 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货运铁路车轮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025.12.22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 2025/128 号公告,决定自 2025.12.22 起以保证金形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不合作生产商(宝武集团马钢轨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除外)及所有生产商的税率均为 36.9%)
2026.8.14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 Commissioner Notice(2026/117 号),作出反倾销部分终裁:宝武集团马钢轨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倾销,终止对其反倾销调查;其他中国出口商的反倾销调查继续进行
2026.8.27
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签署 ADN 2026/115 号最终反倾销声明,对原产于中国的货运铁路车轮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反倾销税率 3.6%
已发生当前节点待进行

📋 关键提示

① 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于 2026.8.27 签署 ADN 2026/115 号最终反倾销声明,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运铁路车轮作出反倾销终裁——本案的最终公告(部长级声明 Ministerial Declaration)取代了 2026.8.14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作出的 Commissioner Notice(2026/117 号)中的部分终裁内容,正式确立反倾销终裁税率 3.6%;
② 反倾销终裁税率——ADN 2026/115 号确立的反倾销终裁税率为 3.6%,适用于除已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宝武集团马钢轨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中国出口商/生产商;前序 2025.12.22 临时反倾销税 36.9% 已被最终声明取代;
③ 程序时间线 4 节点(从启动到终裁)——2025.10.23 启动双反调查(第 2025/110 号公告)→ 2025.12.22 反倾销临时反倾销税生效(第 2025/128 号公告,税率 36.9%)→ 2026.8.14 Commissioner Notice(2026/117 号)反倾销部分终裁(宝武马钢无倾销终止调查)→ 2026.8.27 Ministerial Declaration(ADN 2026/115 号)反倾销终裁(税率 3.6%);
④ 适用范围与征收——若 ADN 2026/115 号最终声明反倾销税令颁布后,由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对进口涉案中国产品(除已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宝武马钢外)征收反倾销税。

04欧亚经济联盟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板簧及板簧钢片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延期裁定

案件类型反倾销日落复审裁定(因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经复审决定延长反倾销措施征收期 5 年)
发布机关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部(Департамент защиты внутреннего рынка Евразийской 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й комиссии);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Коллегия Евразийской 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й комиссии)
公告编号Публикация № 2026/507AD29R1
决定日2026.8.25(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作出延期决定)
公告日2026.8.28(在欧亚经济联盟官方网站正式公布)
涉案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案产品板簧及板簧钢片(俄文:рессоры листовые и листы для них);自中国进口至欧亚经济联盟海关领土
反倾销措施现行反倾销措施征收期延期至 2031.8.24(本公告未列示具体税率)
原反倾销措施令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2021.2.16 第 17 号决议《关于对中国原产进口板簧及板簧钢片征收反倾销税》
法律依据《关于对第三国适用特殊保障措施、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议定书》(《欧亚经济联盟条约》附件 8)第 109 条
关键程序节点
2021.2.16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作出第 17 号决议,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板簧及板簧钢片实施反倾销措施(通过引入反倾销税),有效期 5 年
2026.8.25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作出延期决定,决定将反倾销措施征收期延期至 2031.8.24(延期 5 年)
2026.8.28
在欧亚经济联盟官方网站正式公布第 2026/507AD29R1 号公告,日落复审结论性报告同步在官方网站发布
2031.8.24
现行反倾销措施征收期届满;届时若再次启动日落复审且复审结论为继续征收,则反倾销措施将再行延期;若不再继续征收,则反倾销措施终止
已发生当前节点待进行

📋 关键提示

①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于 2026.8.25 作出日落复审延期决定,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板簧及板簧钢片(俄文:рессоры листовые и листы для них)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期延期至 2031.8.24;原反倾销措施依据为 2021.2.16 第 17 号决议;本案的复审结论性报告同步在欧亚经济联盟官方网站发布;
② 日落复审结论——本次日落复审结论为"继续征收",即认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倾销与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原反倾销措施的具体税率未在本公告中列示;
③ 程序时间线 4 节点(从原税令到下次日落复审)——2021.2.16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 17 号决议决定实施反倾销措施→ 2026.8.25 理事会作出日落复审延期决定→ 2026.8.28 官方网站公布第 2026/507AD29R1 号公告及复审结论性报告→ 2031.8.24 现行反倾销措施征收期届满;
④ 欧亚经济联盟反倾销程序特点——欧亚经济联盟反倾销制度由欧亚经济委员会统一实施,适用于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 5 个成员国海关领土;反倾销措施的征收、复审和终止均由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决定,统一适用于 5 国海关领土;原产于中国的板簧及板簧钢片出口至上述 5 国均受本反倾销措施约束。
KINSO · 贸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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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之诉 · 诉语共赢

专注贸易救济领域(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保障措施)应诉与申诉全流程法律服务,团队核心成员均具备 5 年以上贸易救济一线办案经验,长期为出口企业提供从预警、应诉到行业无损害抗辩的全周期合规支持。

01

贸易救济应诉

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保障措施调查应诉;问卷填写指导;现场核查陪同;初裁、终裁评论意见撰写;价格承诺谈判;行业无损害抗辩组织协调

02

日落复审与期中复审

五年日落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情势变更复审;期中复审应诉策略;加速复审应诉策略;年度复审单独税率申请

03

贸易预警与检索

全球贸易救济案件每日追踪(覆盖 30 余国家/地区);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信息网及各国官方公告实时监控;产品 HS/税则号风险评估;客户定制化预警报告

04

行业申诉与市场开拓

代表境外企业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反补贴申诉;协助中国企业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提供多语种法律翻译与跨法域应诉协调服务